建筑垃圾的定义
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建筑垃圾有不同的定义,例如:
(1)日本对建筑垃圾的定义是:“伴随拆迁构筑物产生的混凝土破碎和其他类似的废弃物,是稳定性产业废弃物的一种。”在厚生省指南中,更具体化为“混凝土碎块”“沥青混凝土砂石凝结块废弃物”等,而木制品、玻璃制品、塑料制品等废材并不包括在“建筑废材”中。
(2)美国环保署对建筑垃圾的定义是:“建筑垃圾是在建筑新建、扩建或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。”这里的建筑物包括各种形态和用途的建筑物和构筑物。根据生产建筑垃圾的建筑活动的性质,通常将其分为五类,即交通工
程垃圾,挖掘工程垃圾,拆卸工程垃圾,清理工程垃圾和扩建翻新工程垃圾。
(3)我国原建设部颁布的《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》(CJ/T3033—1996)将城市垃圾按其产生源分为九大类,这些产生源包括垃圾产生场所、清扫垃圾产生场所、商业单位、行政事业单位、医疗卫生单位、交通运输垃圾产生场所、建筑装修场所、工业企业单位和其他垃圾产生场所。建筑垃圾即为在建筑装修场所产生的城市垃圾,建筑垃圾通常与工程渣土归为一类。根据原建设部2003年颁布的《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》,建筑垃圾、工程渣土,是指建设、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、构筑物等进行建设、拆迁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、余渣、泥浆及其他废弃物。建筑垃圾按照来源可分为土地开挖、道路开挖、旧建筑物拆除、建筑施工和建材生产垃圾五类。自2005年月1日起施行的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所称建筑垃圾,是指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
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、构筑物、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、弃料及其他废弃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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